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双庙乡芝麻沟村6组24号。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春林以“购买手机、财务人员酒驾被抓要保释、账户解冻、购买黄金”等为由,通过假冒财物人员、派出所工作人员微信等方式对被害人黎阳阳实施诈骗。被害人黎阳阳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开元路锦鸿通讯店等地被被告人王春林骗走人民币470440元及价值人民币113620元的20部“苹果”牌手机。期间,被告人王春林退还人民币47000元给被害人黎阳阳,后未再还款,被害人黎阳阳遂报警。
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春林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开拓路被陈埭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春林处扣押金色OPPO A59m手机一部。
被告人王春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金色OPPO A59m手机一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诈骗一览表、锦鸿手机城专用票据、自述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秋青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阳阳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春林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春林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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