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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9年5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翟某甲恋爱期间,虚构自己被下派到新宾县进行扶贫工作有养牛的项目能挣钱要投资买牛的事由,于2017年11月18骗取翟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于2018年1月10日骗取翟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翟某甲恋爱期间,于2018年3月1日,虚构自己在新宾县有硅石矿采矿证已过期要重新办理采矿证的事由,骗取翟某甲现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翟某甲恋爱期间,于2018年5月16日,虚构自己的采矿证已办理下来要进行开采还需要购买钩机和收拾工房的事由,骗取翟某甲现金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翟某甲恋爱期间,于2018年6月末,虚构自己被调整到东洲区工作负责老区改造,将该项目承包给翟某甲的侄女翟某乙需要押金的事由,骗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

翟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向翟某甲还款人民币1万元,之后便再未还款并失去联系,翟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报警,王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向翟某甲还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翟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5.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
代理检察员:  王鹏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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