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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四川**中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便利,持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成都市郫都区**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关于郫都区红光镇“陌上花开”项目青料连砂建设材料互惠互利意见函,与付某某达成合作意向,收取付某某订金人民币10万元,予以侵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九龙商务楼”5楼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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