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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基隆街**花园****室。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德惠市盛宇建筑公司经理王某乙欲承建某工程项目,委托被告人王某甲找十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进行任何运作的情况下,谎称已经找到符合条件的建筑公司,收取王某乙资质费用180000元,并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帐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3证人郭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413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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