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91970********,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他在山西省浑源县**个煤矿上有工程,需要工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甲及其朋友共计人民币33万元。
2016年10份月,被告人王某甲以他在山西廊坊安次区承包有一个煤改气工程,需要施工工具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24万元;
2017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他在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承包土方工程,工程需要工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户籍资料等;
2.证人龚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甲、陶某乙、韩某某、陶某丙、庹某、陶某丁、陶某戊、朱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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