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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92********,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至3月末,疫情期间利用口罩短缺之机,冒充口罩生产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大量口罩的信息后,用高价收买低价出售的手段,骗取高某某购买口罩款共计949060元、骗取孙某甲口罩款100227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在江苏省徐州市**商务宾馆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冒充张某某,谎称可以通过**集团公司的领导给任某某购买低价汽油并签订月供价值280万至300万的汽油购销合同,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3、2018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尚未取得驾驶证,为非法获取依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在山东省威海市通过互联网向制作伪造证件方提供本人证明照和张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伪造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支付费用,后使用伪造的证件。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指认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高某某、孙某甲、任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孙某乙、回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疫情期间,以紧缺物资为诱饵实施诈骗,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至11年3个月,并处罚金;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至12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胤辰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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