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9时许,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吴某甲接到一个自称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电话,称有一笔385000元的保证金转到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称跨行三小时内到账。后对方通过QQ将吴某乙拉进一个三人群聊,群聊里一个QQ号昵称为“刘某某”,冒充是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骗得吴某甲信任后,吴某甲按照“刘某某”的要求从公司账户上分别转了人民币183000元和287000元共470000元到王某乙的账户上。同日,王某乙账户中的钱款又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流转,最后有三笔款共125255元划转到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甲在钱款到账后,于同日叫女友文某某(另案处理)去银行取出现金48000元,于次日又伙同文某某去银行取出现金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企业变更通知书、QQ聊天截图、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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