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200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桂林市**中学**,家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因想更换手机,却又无经济来源,便借新冠病毒疫情严重、群众急需口罩之际,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陌陌、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发布虚假口罩销售广告,骗取他人钱财。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见到王某某发布口罩出售的消息后联系王某某求购口罩,邓某某受骗与王某某达成以每个1元的价格购买2500个口罩的约定,并于2月8日将2500元支付到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王某某收到钱后即将邓某某拉黑。
2、2020年2月4日,被害人赖某某通过QQ得知王某某有口罩出售的消息联系王某某求购口罩,赖某某受骗与王某某达成购买30个3M口罩的约定,并于当日将50元定金转到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内,王某某收到钱后即将赖某某拉黑。
3、2020年2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陌陌动态见到王某某发布口罩出售的消息联系王某某求购口罩,李某甲受骗与王某某达成以每个2元的价格购买50个口罩且支付50元邮费的约定,并于2月9日将150元支付到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王某某收到钱后将李某甲拉黑。
4、2020年2月7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陌陌动态见到王某某发布口罩出售的消息联系王某某求购口罩,李某乙受骗与王某某达成以每个0.5元的价格购买3500个口罩的约定,并于2月8日将1750元支付到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王某某收到钱后即将李某乙拉黑。因王某某未能提供口罩,被害人李某乙于当月11日报警,王某某在接到警察的电话后害怕被抓,便于次日将1750元退还给李某乙。
作案后,被骗钱款已被王某某用于购买新手机。破案后,王某某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室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退赃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材料、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赖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检察官助理:龙仁平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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