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大道**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镇南街“南埗市场”内巷11号11号铺荣兴副食前的垃圾桶附近,以“踩盖子”(猜木筒内是否有一元硬币)骗局,骗取被害人欧某某现金约300元、一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经鉴定机构鉴定,被骗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601.38元、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734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汝华、邓青梅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被告人的审讯、辨认、现场监控录像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 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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