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路**巷**号,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称能以每部400元人民币的价格拿到iphone 4S山寨手机,被害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拿15万元人民币的iphone4S山寨手机,并分三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户名为何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在最后一次收到转款后即逃跑消失。其后在广东省翁源县何某某将15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翁源县**镇**公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存取款记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取款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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