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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宓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工合作,购买手机、手机卡、银行卡、被害人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座**房、**座**房内,通过冒充广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办理信用卡的方式,以收取材料费、手续费、担保费等名义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假扮客服给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办理信用卡收取材料费、手续费的名义骗取相关费用。合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合计人民币69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保丽广场四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被害人梁某某等五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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