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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村(已注销),住江苏省沛县**号楼**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4日,被害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害人张某甲遂通过其司机张某乙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其处理被上网追逃一事。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帮被害人张某甲处理上网追逃一事为由,骗取张某甲15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帮被害人张某甲处理上网追逃一事,而是将钱款挥霍。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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