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巷**号,现住**。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余年前被告人王某甲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郭某某,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让被害人郭某某购买阳光保险公司的 “海州润滑油”理财产品为由,在本市迎某某龙堡街怡然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1701室被害人郭某某家中,使用其携带的POS机将被害人郭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破案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郭某某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34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