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建立名为“专升本战友群”、“16级专升本补录”、“专升本改100”等QQ群,在群内发布“卖专升本考试答案”、“交款修改专升本考试成绩”、“交款专升本补录”等虚假信息,虚构能帮助专升本未通过的考生上本科等事实,后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甲、周某某、颜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马某某、董某乙、张某甲、尚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人4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董某甲、周某某、颜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马某某、董某乙、张某甲、尚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5.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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