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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禹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1月始在其经营的家纺店内、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方,通过开光、换身、请神像、上供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数额为49750元。

1.2018年1月份至案发,被害人孙某某多次到王某某处转运求财、消灾解恶等,被告人王某某以请神像、开光、上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8577元;

2.2018年2月份至案发,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到王某某处给其女儿、儿子看病、消灾解恶,被告人王某某以请神像、开光、上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1382元;

3.2018年夏天,被害人彭某某多次到王某某处给其女儿看病,王某某以换身、扎小人等方式骗取被害人666元;

4.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邵某某到王某某处看病,王某某通过请神像、开光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9999元;

5.2019年4月中旬左右,被害人王某甲到王某某处给其儿子看病,王某某以请神像、开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600元;

6.2019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肖某让王某某到其经营的烤肉店看风水,王某某通过请神像、开光、上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1694元;

7.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到王某某处看病,王某某以换身等方式骗取被害人1200元;

8.2019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到王某某处给儿子看病,王某某以换身、扎小人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600元,后杨某某根据自己儿子的病情决定不在王某某处看病,便要回已转给王某某的3600元钱;

9.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到王某某处给自己孩子看病,王某某以换身、请神等方式骗取被害人1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佛堂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信某某、杜某某、万某、马某某、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邵某某、肖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会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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