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平度市*********局劳务派遣制职工,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街**号**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由青岛平度**人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平度市********处工作。自2015年起,王某某对外宣称能够帮助社会人员补缴社保,虚构能够在短期内帮助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人员补缴社保等事实,利用其在基金征缴科工作的便利条件,使大量社会人员相信其有补缴社保的权限和能力。后王某某在明知上述人员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情况下,骗取上述人员每人人民币3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社保补缴款,并将收取的社保补缴款用于个人购买奢侈品等高额消费。期间,部分缴费人员因迟迟未能办理社保要求退还钱款,王某某遂通过借用范某某等人钱款的方式退还之前收取的钱款。其后为偿还借款利息、本金及退还先期骗取他人的钱款,王某某继续以上述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至2019年6月5日,王某某先后骗取周某某等102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83.7万元。
2.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单位领导需要资金让其借款的事实,多次骗取李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平度市公安局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书、收据、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尹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25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