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8月2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王某甲(另案处理)提供个人银行卡9张,帮助转移赃款20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故意帮助转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