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8月2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王某甲(另案处理)提供个人银行卡9张,帮助转移赃款20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故意帮助转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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