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3日,被害人杜某某的货车在砀山县交通局曹庄检查站被查扣,后通过中间人徐某甲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向交通局要回被查扣车辆,2013年3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杜某某索要三万元钱并许诺将车要回,之后王某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乙、徐某甲、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法院
检察员:韩卫珍
检察员:张守海
2014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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