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宁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在网上买彩票方法能挣钱,让刘某某投资,并许诺赢钱他俩分输钱全算王某某的。刘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几次后,每次都会收到输钱的截图,刘某某便不打算再借钱给王某某啦。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贷款还以前借款、赎回抵押的汽车、修车等为由骗刘某某人民币5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自述材料、聊天截图;
2.辨认笔录;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振龙
检察员助理:胡佳欣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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