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排**号。1997年6月13日因犯过失杀人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24日、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与北纬五路交口西侧其经营的**队**处土地在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谎称该土地为其所有,将该土地先后卖给李某某、刘某某,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35000元、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立案前,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赔偿了李某某、刘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宏武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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