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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4********,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栋**门**号。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通过虚假的口罩及口罩生产资质等材料的照片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信任,姚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家中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购买口罩款人民币2.2万元。王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姚某某陈述;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电子检查笔录;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宝

检 察 官 吴予欣

检察官助理 李 瑶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332330****、133703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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