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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6********,山西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办**村**组**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中冒充“张某某”通过QQ号码搜索好友方式添加津南区居民李某某为好友。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被害人李某某朋友“张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600元,李某某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方式转账;同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购买手机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李某某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方式转账;同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5元,李某某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方式转账。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605元,得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9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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