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虎牙直播APP上进行“梦三国”游戏直播,在直播房间主页上留有自己的微信号,并标注代练游戏账号、代充游戏币内容。陈某某看到上述信息后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王某某为骗取钱款谎称给游戏充值时微信支付有限额,需要陈某某帮忙倒钱,由陈某某将钱款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在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可以获得游戏内充值福利。陈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在网上找人做了一张假的转账3000元的转账记录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谎称已向陈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000元,陈某某随后又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2000元。后王某某不在回复陈某某。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某某家属赔偿了陈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吴荣满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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