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添加大荔县**镇**村李某甲为好友,谎称自己叫李某乙,任**镇村长,并虚构其战友可以办扶贫款向李某甲骗取保证金,后又编造其孩子被开水烫伤,妻子被车撞,自己出车祸等多种理由,多次骗取李某甲共计人民币共计137806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转账截图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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