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云冈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杜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10000元;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张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3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上述总计42500元钱款后将其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2020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父母代表王某某陆续退还了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全部被骗钱款,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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