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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自身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到期债务,虚构其参与四川省涪江上游虎牙河梯级一级虎牙水电站工程项目投标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并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11月12日向陈某某借款各160万元,共计320万元,并约定将款项转入王某某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内,待投标结束后款项原账户退还。陈某某依约将320万元转入泰龙公司账户后,王某某于转款当日将款项转入自己控制的**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并将款项实际用于归还其到期债务等,致使到期后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后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投标邀请书》、银行转款回单继续欺骗被害人陈某某。截止案发时,王某某尚有230余万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检察员:邹海东

2019年5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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