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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路**号**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听他人说购买社保退休养老金,年龄改大可以提前领取退休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达到提前退休目的,便办理一张假身份证,将其出生日期改为1957年8月22日,同时以盐亭县针织厂工人的虚假身份信息提供给盐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年12月该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8年8月开始为王某某发放退休养老金。至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骗取退休养老金共计人民币952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提前享受社保金,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骗取退休养老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41;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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