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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24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珙县微帮、宜宾微帮等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张某某、齐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七人分别添加王某某微信向其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996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挥霍。2020年2月18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996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9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属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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