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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住三台县**镇**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三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江某某通过QQ附近的人与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后二人使用微信聊天,王某某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王茜茜,24岁,并发送虚假的照片取得江某某的信任。江某某在王某某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全然不知,对其产生好感并很快确立恋人关系。江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某发送88.88元的跨年红包后,王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以索要过节费、打牌输了钱、手机充话费、没有生活费、去重庆处理工作上的事情等为由,先后多次要求江某某向其转账,江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23534.83元,王某某将所得的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3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琴泉派出所投案,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条等;2.证人证言:朱亮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数据刻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市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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