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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楼**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2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甲、田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相识后,谎称有能力办理澳门签证、帮助其赴澳门赌场工作,取得了张某甲、田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信任。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澳门签证需要费用为由,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荣二区等地,骗取张某甲、田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合计人民币11,52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份,在位于吉林市**区**小区的家中,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卖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取得了杨某某的信任,通过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又于2019年8月,在位于吉林市**区**小区的家中,谎称有能力为他人从香港代购名牌箱包,取得了张某乙信任,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950元。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478元,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贰部

(二)书证

1.抓捕及破案经过;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

3.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三)证人杨某某证言

(四)被害人张某甲、田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陈述

(五)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六)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第一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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