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公交车站、陕西省西安市**号**街地铁站、合肥市地铁、高铁南站、火车站等地,虚构外地出差旅游,钱包丢失,银行卡、身份证被挂失等事实,提出多给被害人一部分钱作为感谢,并留下联系方式给被害人,同时向被害人出示其同伙根据被害人收款账户制作的虚假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共计诈骗17名被害人人民币7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合肥火车站,诈骗被害人金某某微信转账900元。
2、2019年8月2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自称韩力中,在合肥市瑶海区**号线大东门地铁站内,诈骗被害人许某某支付宝转账400元。
3、2019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称韩力中,在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地铁一号线合肥火车南站站内,诈骗被害人徐某甲支付宝转账900元。
4、2019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公交车站,诈骗被害人刘某甲微信转账400元。
5、2019年8月12日6时,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重庆**站,诈骗被害人徐某乙支付宝转账500元。
6、2019年8月14日15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火车站候车大厅门口,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400元。
7、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周正玉,在合肥市**号线大东门地铁站,诈骗被害人丁某某支付宝转账300元。
8、2019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号**街地铁站内,诈骗被害人盛某某支付宝转账200元。
9、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号**街地铁站内,诈骗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转账200元。
10、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广场,诈骗被害人闫某某支付宝转账300元。
11、2019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号线大东门站,诈骗被害人袁某某支付宝转账200元。
12、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称为韩力中,在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火车站南站二号公交候车平台,诈骗被害人刘某乙支付宝转账200元、微信转账300元。
13、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称为韩力中,在合肥市包河区**号线合肥火车南站站候车平台,诈骗被害人汪某某支付宝转账600元。
14、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落客平台,诈骗被害人方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和现金200元。
1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层,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和QQ转账200元。
16、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边,诈骗被害人王某甲支付宝转账300元以及现金200元。
17、2019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汽车站门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乙支付宝转账500元。
2019年9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广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目表、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王某甲、闫某某、徐某甲、汪某某、方某某、盛某某、朱某某、徐某乙、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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