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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河北省三河市**公寓**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游戏中以女性身份注册账号,谎称要与游戏中的男性玩家恋爱,以请对方表示“心意”,线下见面需要费用等理由,要求对方向其微信转账,骗取钱财。经查,其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246.8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通过手机游戏与被害人张某某(住南通市通州区)相识,并提出与张某某“网恋”。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要与张某某“线下见面”“恋爱结婚”等,并发送虚拟定位,骗取张某某信任,要求张某某向其转账支付见面费用、表达心意等。被害人张某某陆续向王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1289.08元。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等。

2.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以前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957.81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等。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倩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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