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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以出售第九届DOTA2国际邀请赛包厢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男,26岁)、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的信任,后被害人韩某某本市海淀区**路**号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等处转账共计人民币15800元,被害人李某某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排**号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等处转账共计人民币15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韩某某人民币15800元,韩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其余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微博截图、淘宝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晓晶                                  

                                 代理检察员:符洪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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