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北京小客车摇号指标,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女,35岁,北京人)、周某某(女,38岁,北京人)、郭某某(女,41岁,北京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手机)、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联系电话:15201******;
2.案卷材料7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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