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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阙某某介绍认识了勉县**镇**村的余某甲及其女儿余某乙,后与余某乙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4月,王某某在余某甲家帮忙制茶期间,王某某觉得女友余某乙家的经济条件比自己家好,内心比较自卑,继而产生了从余某甲处骗取一些钱的念头,打算用骗到的钱做生意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为达到从余某甲处骗到钱的目的,王某某在同余某甲家人相处期间处处表现自己,同时利用自己曾在外地高压线铁塔基础工程上务工的经历,向余某甲谎称自己在福建省福州市承包有高压线铁塔基础工程,很快赢得了余某甲的赏识和信任。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勉县县城暂住地给余某甲打电话,谎称自己在福州市承包的高压线铁塔基础工程还差2万元工程保证金才能开工,向余某甲提出借2万元钱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余某甲信以为真答应了其借钱请求。2017年5月29日,余某甲持信合银行卡(户名:余某甲,账号:270605****************)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川分社柜台向王某某提供的信合银行卡(户名:王某某,账号:623027****************)转账2万元。后王某某将骗得的2万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吃喝挥霍。

2017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给余某甲打电话谎称自己又在陕西省榆林市转包了一处高压线铁塔基础工程,向余某甲提出借2万多元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余某甲信以为真,于2017年7月25日,持信合银行卡(户名:余某甲,账号:270605****************)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川分社柜台向王某某提供的信合银行卡(户名:王某某,账号:623027****************)转账2.4万元。后王某某将骗得的2.4万元钱用于个人挥霍。期间,王某某曾到余某甲家一趟,余某甲询问其工程情况时,王某某为达到继续骗钱之目的,借机鼓动余某甲入股其承包的工程,并谎称工程结束后按余某甲投入的股份给其分红,骗取余某甲同意。自此,王某某一旦将诈骗来的钱挥霍完的时候,便以自己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工人受伤、承包新的工程等需要用钱为幌子,多次从余某甲处骗取钱财,供自己吃喝玩乐、购买彩票、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挥霍。2018年10月以后,余某甲及其女儿余某乙多次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见面,余某甲便对其产生了怀疑。2019年3月16日,余某甲再次联系王某某让其来家中算账,王某某称自己在勉县县城,余某甲遂让其女儿余某乙将王某某接至家中,双方算完账后,王某某仍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搪塞。后王某某见余某甲起疑,为了让余某甲打消顾虑,便给余某甲写了一张39万元(转账汇款38.2万元、7000元红包及几斤茶叶钱)的借条,并将落款时间随手写在2018年3月22日。余某甲见催款无果,便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报警至勉县公安局阜川派出所,后民警赶往余某甲家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阜川派出所接受调查。

综上,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21次从余某甲处诈骗现金23笔共计人民币38.2万元。破案后,勉县公安局追回被骗钱款13600元退还被害人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举证质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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