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至2015年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设立“佛山市南海**铝材设备制造公司”和“佛山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佛山市*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从事钢材加工贸易。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编造借口,以合作购买钢材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合资参与海南省**制作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信任,陆续向周某甲借款250万元(该笔借款后陆续归还);同时,又以需要到湖南购买钢材为由,向周某甲陆续借款170万元,在归还了周某甲约20万元后,无能力继续偿还,至案发时仍欠周某甲约150万元。
二、 2014年12月5日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钢材和合作参与铁塔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周某乙陆续借款150万元。同年12月下旬,王某某再次找周某乙借钱,周某乙便将被害人黄某某、蒋某某介绍给王某某认识。后王某某带周某乙、黄某某、蒋某某等人到湖南省**钢厂看钢材。同年12月30日和31日,王某某以购买钢材资金不足为由,分别向周某乙、黄某某等人提出“合伙”出资购买钢材,并向黄某某出示了一张已向湖南省娄底市**钢铁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的虚假转账凭证,骗取黄某某等人信任。后周某乙于12月31日再次向王某某转账30万元,黄某某分别于12月30日和31日向王某某转账50万元和45万元,蒋某某于12月31日向王某某转账40万元(该债权后转至周某乙所有)。事后,王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了两张向湖南省娄底市**钢铁有限公司转账的虚假转账凭证。
因被告人王某某未能按时归还被害人周某乙、黄某某的借款,经周某乙、黄某某的多次追讨,王某某向周某乙和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欠条,并归还了黄某某借款约64.5万元,又多次用不能兑付的支票还给周某乙当作还款。至案发,王某某仍欠周某乙共220万元,欠黄某某约30.5万元。
三、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身负巨额债务、拖欠供货商货款和银行贷款而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然以合作投资向**钢铁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夫妇的信任,借口以谢某乙、谢某甲出资237万元,王某某出资123万元(共同出资360万元),向湖南省娄底市**钢铁有限公司采购1700吨的钢材,由王某某负责进货采购并运回佛山市南海区。2015年1月15日,谢某乙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237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该笔237万元款项用于购买钢铁原材料,王某某以其租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的厂房及厂内的货物、机械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并附上一份王某某伪造的厂房租赁合同。后谢某甲、谢某乙夫妇到佛山市南海区*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查看购买钢材的转账情况,王某某向二人出示了一份虚假的转账凭证,虚构已向湖南省娄底市**钢铁有限公司转账360万元的事实,取得谢某甲、谢某乙夫妇的信任。王某某收到谢某甲、谢某乙夫妇转账后将款项少部分用于购买钢材,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之前所欠债务。因钢材迟迟不能如期到货,谢某甲、谢某乙夫妇多次向王某某催货,王某某才陆续向谢某甲、谢某乙夫妇交付了约74. 317吨钢材并归还了85000元钱。至案发,王某某尚欠谢某甲、谢某乙夫妇共约2093901.75元未归还。
2015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无法归还其所欠巨额债务,遂关闭手机,逃离佛山市,下落不明。2019年8月2日民警在巴中市南江县人民医院路段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4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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