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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白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用手机“**”平台联系被害人马某甲,后以购买二手摩托车要求试车为由,在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将被害人马某乙的一辆型号为波速尔歼-1型两轮越野摩托车骑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622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用手机“**”平台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后以购买二手摩托车要求试车为由,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修理厂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型号为***型两轮越野摩托车骑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马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均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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