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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凤某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7月19日,凤某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偿还其个人债务,利用原在凤某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身份,虚构该公司要出售小水电站且派其负责处理的虚假事实,以可以帮助购买到小电站为承诺,先后以公司要求交定金为由等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的人民币3万元、李某乙和罗某某的人民币3万元、李某甲的人民币1万元,合计7万元整。事后,各被害人迟迟未见被告人王某某与之签订购买电站合同,方知上当受骗,并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款项,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李某甲的款项1万元,未对其他被害人的款项予以退还,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830****。

2.卷宗二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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