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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街**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后,对许某某谎称能够为其及被害人陶某某办理2张舞蹈老师资格证,以此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得“办证费”人民币共计7560元。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方式结识被害人潘某某后,对潘谎称可以为潘某某所教的4个舞蹈学童报名参加“世界华人青少儿才艺大赛”,并以收取定金、参赛费为名,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320元。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方式结识被害人张某乙后,对张谎称其系“世界华人青少儿才艺大赛”主办方、可以为其女儿报名参加比赛,而后以收取参赛费、场地费、排练费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共计人民币3680元,后在被害人识破骗局并强力索款下,退还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88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许某某、陶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许某某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关比赛海报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潘某某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的事实经过。

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世界华人青少儿才艺大赛”的报名方式等。

5.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资金进出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个人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涉案部分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被告人王某某的移动电话1部。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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