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因亲属刘某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遂谎称可帮助刘某甲释放、销案,承诺办不成可退款等,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酒店处骗得刘某乙等人支付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挥霍等用途。嗣后,因未能办成承诺事项,刘某乙多次向王某某催讨钱款,王某某未退款。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相关截图等书证;4.证人游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6.抓获经过;7.户籍资料;8.被告人王某某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牧青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赃证物品清单1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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