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102

被告人王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4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采用收取货款不发货等形式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十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