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采用收取货款不发货等形式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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