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栋**单元**室, 2018年11月26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5 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内部员工有偿集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甲骗取集资款,导致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银行转帐给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35万元。
2、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甲把房子卖了,手里有钱的情况后,伪造**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筹资通知骗取陈希信任,导致陈某甲在龙沙区**附近通过手机银行转帐给王某某人民币60万元(共转帐两次,每次转帐30万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给被害人陈某甲父亲办理养老保险找人办事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陈某甲信任,导致陈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以微信转帐方式转给王某某人民币2.9万元,同年12月15日又以陈某甲父亲需要补缴养老费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9万元(共转帐两次,一次3万元和一次6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诈骗三起,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0.5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六三监狱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记录、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齐齐哈尔市**劳务公司收据、伪造的**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通知、**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四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证人商某某、赵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薇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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