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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江苏**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镇江新区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7月27日22时许在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33.00元。

    2.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4日4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49.00元。

    3.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雇用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镇江新区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12日23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46.00元。

4.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雇用黄某某驾驶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22日1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67.00元。

5.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镇江新区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29日4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52.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22,04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全额退还了高速通行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交通运输部关于过渡期相关工作函、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崔某某、黄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广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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