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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是在七台河市政府工作名为李某甲的男性,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朱某某聊天,后发展为情侣关系,王某某又新建微信号谎称是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与朱某某微信联系并见面相处,期间王某某使用李某乙身份向朱某某介绍自己在武汉大学上学,又以需要生活费、回家路费、打胎费、父亲出车祸需要住院费等名义骗取朱某某钱款共计22004元,该钱款由朱某某微信转给王某某,钱款均被王某某挥霍。  

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将王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能全部返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鹭荻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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