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刑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路**委**组**栋**室。2000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03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谎称与被害人华某某合伙倒卖水泥挣钱,多次骗取被害人华某某财物,共计诈骗华某某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二)被害人华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立新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