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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的家中,虚构其可以帮助他人购买苹果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400元。

同年4月18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等地,虚构其可以帮助他人代购化妆品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8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650,骗取被害人庹某某人民币2165。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 

2.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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