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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重庆大渡口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 月8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欠债需偿还,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中级工程师证的情况下,以不经过考试、不通过评审程序等就可以直接帮助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中级工程师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1600元,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用于支付欠款、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并未联系任何人办理相关工程师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市政工程中级工程师证、交通运输中级工程师证、建筑工程中级工程师证,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上述证件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帮忙办理,并谈好价格为8000元一个。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以收取定金为由通过微信收取的方式诈骗张某某12000元。

之后,张某某又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办理4个通信工程中级工程师证,并谈好价格为7500元一个。2020年5月20日,王某某又以收取定金为由通过支付宝收取的方式诈骗张某某10000元。王某某合计诈骗张某某22000元。

2.2020年6月2日,被害人贺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市政工程助理工程师证,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该证的情况下,依然谎称自己能帮忙办理,并通过微信收取的方式诈骗贺某某2000元。

3.2020年6月8日,被害人代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办理会计助理工程师证,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该证的情况下,依然谎称自己能帮忙办理,并通过微信收取的方式诈骗代某某3100元。

4.2020年9月2日,被害人何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建筑工程中级工程师证,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该证的情况下,依然谎称自己能帮忙办理,谈好价格为8500元,王某某以收取定金为由通过微信收取的方式诈骗何某某4500元。

2020年9月7日,王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其家属已代为退还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2020年1029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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