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让其舅舅杨某某疏通关系可以低价购买华西钢厂的钢渣牟利,后通过伪造聊天记录等方式,骗取田某某、刘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得款被其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魁
检察官助理孔秋菊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逮捕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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