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安,曾用名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205******071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安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8月3日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安因涉嫌诈骗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安虚构通化市****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四人共计人民币33100元。
2、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安虚构通化市****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够办理上岗证,骗取被害回某某、王某甲二人共计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安虚构通化市****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够办理该局挂职员工,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王某乙三人共计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安虚构通化市****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与被害人陈某某合伙买车干跑线,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前王安返还人民币15300元。
被告人王安共计诈骗10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4900元,所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朱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回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安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安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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