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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28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诈骗2019年9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0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通过关系将涉嫌犯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阮某甲释放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阮某乙现金15000元。赃款被告人王某某自肥。

2、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安排未达到高考分数线的学生到郑州大学上学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26000元。赃款被告人王某某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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